注册商标转让与使用许可的法律区别有哪些?
注册商标转让和使用许可都是商标权人利用商标获取利益的方式,但它们在法律上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看,注册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商标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原商标注册人不再拥有该商标的任何权利。而商标使用许可则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商标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原注册人,被许可人只是获得了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从权利转移程度来讲,商标转让是商标所有权的彻底转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这意味着一旦转让完成,原商标注册人就与该商标再无关联。
商标使用许可则不同,它只是商标使用权的部分让渡。《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被许可人获得的只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使用商标的权利,商标的所 有权依旧属于许可人。
在后续权益方面,商标转让后,受让人可以自由决定商标的使用方式、是否继续使用以及是否再次转让等,原商标注册人无权干涉。而在商标使用许可中,许可人仍然对商标的使用情况有监督的权利,并且可以在合同期满后收回使用权。如果被许可人违反许可合同的约定,许可人还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另外,两者在手续办理上也存在差异。商标转让需要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过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才生效。而商标使用许可,虽然法律规定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但备案并不是许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注册商标转让和使用许可在权利转移程度、后续权益以及手续办理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法律区别。商标权人在选择利用商标的方式时,应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合适的决策。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20个最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