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对持少数股份股东的法律保护是怎样的?

我持有公司的少数股份,感觉在公司决策等方面没什么话语权,很多时候自己的意见都不被重视。我想了解下,法律对于我们这些持少数股份的股东有哪些保护措施呢?这样我心里也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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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数股东保护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公司的运营中,持有少数股份的股东往往在话语权和影响力方面相对较弱,不过我国法律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来保障少数股东的权益。 首先是股东知情权。这意味着少数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财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就保证了少数股东能够知晓公司的具体情况,以便对公司的决策和经营进行监督。 其次是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等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权利使得少数股东在对公司重大决策持反对意见时,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退出公司,避免利益受损。 再者是股东代表诉讼权。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赋予了少数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权利,进而间接保护了自身的权益。 此外,在股东会召集和主持权方面,《公司法》也有相关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使得少数股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推动股东会的召开,表达自己的诉求。 总的来说,我国法律从多个方面为持少数股份的股东提供了保护,以平衡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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