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律对选择之债有哪些规定?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遇到了一个情况,签合同的时候涉及到选择之债。合同里说对方可以在几种不同的履行方式里选一个,但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规定。我想知道在这种选择之债的情况下,双方都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万一有纠纷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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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择之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选择之债是一种特殊的债的类型,在实际生活中较为常见。简单来说,选择之债就是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例如,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可以选择交付A产品或者B产品来完成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选择之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首先,关于选择权的归属。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权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那么选择权属于债务人。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有权决定履行哪种标的。 其次,选择权的行使期限。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如果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行使选择权的期限,那么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如果没有明确的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行使的,选择权就转移至对方。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有选择权但一直拖着不行使,另一方可以催告,在合理时间后还不行使,选择权就归催告方了。 再者,标的确定后一般不能变更。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选择权使标的确定后,标的就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这是为了维护债的稳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比如,债务人选择了交付A产品,那么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随意换成B产品,除非债权人同意。 最后,如果可供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当可供选择的标的中有不能履行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例如,在上述例子中,如果A产品因为不可抗力无法交付,债务人就不能再选择A产品来履行债务。 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在选择之债的情境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当发生纠纷时,也应当依据这些法律规定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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