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权利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保险活动中,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拥有诸多重要权利,这些权利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着明确规定。 首先是保险金请求权。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这是被保险人最核心的权利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其次,被保险人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同时,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再者,被保险人享有了解保险条款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就保障了被保险人能够清楚知晓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还有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对应的权利。《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这意味着被保险人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的,其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可以得到保险人的承担。 总之,被保险人的这些权利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在保险活动中,被保险人应当充分了解并运用这些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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