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之间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方式,涉及多方主体,其中包含着复杂的法律关系。下面将详细介绍融资租赁之间涉及的法律关系。 首先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这一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且在租赁期间要妥善使用和保管租赁物。而出租人则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同时在租赁期间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明确了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是出租人与供货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与供货人订立买卖合同。在这个买卖关系中,出租人是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供货人是卖方,有交付符合要求的租赁物的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九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这就保障了承租人能够及时获得符合要求的租赁物。 再者,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保管关系。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同时也负有妥善保管和使用的义务。如果因承租人的过错导致租赁物损坏或灭失,承租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另外,当出现违约情况时,各方之间还存在违约赔偿关系。如果承租人不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逾期利息、解除合同等;如果供货人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要求,出租人或承租人都有权要求供货人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之间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些法律关系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共同保障了融资租赁交易的顺利进行。各方在参与融资租赁交易时,应当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