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格式合同的限制包括哪些?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格式合同十分常见,像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为了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法律对格式合同作出了诸多限制。 首先是格式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比如在保险合同中,对于一些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需要以加粗、加黑等明显方式进行提示,并应投保人要求进行详细说明。 其次是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例如,商家在合同中规定“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种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再者是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意味着当双方对格式条款有不同理解时,法律倾向于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利益。 最后,从法律的价值取向来看,对格式合同进行限制,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防止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对方权益。因为在格式合同中,相对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对方协商的能力。法律通过这些限制,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