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是有效协议吗
我之前在某种压力下签了一份协议,现在心里很不踏实,不确定这份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想知道在被胁迫的这种状况下订立的协议,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认定的,是有效的吗?要是无效,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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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属于可撤销协议,在被撤销后自始无效。通俗来讲,有效协议是大家真心实意、自愿达成一致签订的,而在胁迫下订立的协议,不是当事人真正想签的,违背了当事人内心真实想法。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也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一旦协议被撤销,就相当于从一开始就不存在这份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不过,受胁迫方要注意,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超过这个时间没有行使权利,可能就没办法撤销协议了。当面临这种情况时,受胁迫方首先要尽可能收集被胁迫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受到了胁迫的材料。然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这份协议。 相关概念: 可撤销协议:就是一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撤销的协议。这种协议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但一旦被撤销,就从签订那一刻起都没有法律效力了。 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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