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自己意愿下签的劳务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我在签劳务合同的时候,感觉自己是被强迫的,不是真心想签。现在很担心这个合同会不会对我有法律上的约束。我想知道这种违背自己意愿签的劳务合同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具体是怎么判断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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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上,判断违背自己意愿下签的劳务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从合同生效的一般原理来看,合同生效要求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劳务合同中,劳动者签字通常被认为是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和愿意遵守执行合同的表示。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雇主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实施了强迫、欺骗等非法手段,那么合同会被视为劳方自愿缔结,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那么该劳务合同就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例如,雇主以伤害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命健康、损害其名誉等方式进行胁迫,迫使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这种情况下合同无效。 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比如,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工伤,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样的条款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部分内容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例如,约定的工作内容是从事非法活动,或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此类合同或相关条款无效。 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是违背意愿签订的劳务合同,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威胁的录音、证人证言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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