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写下的借条,法院一般会怎么判?
我之前被人胁迫写了一张借条,现在对方拿着借条来要钱,我心里很委屈也很无奈。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院到底会怎么判?我要怎么做才能让法院认可我是被胁迫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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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写下的借条,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会认定该借条无效。以下是详细的分析: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胁迫是指以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被胁迫写下借条的情况下,当事人并非出于真实的借款意愿而写下借条,这种行为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其次,相关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几种情形,包括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再者,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主张借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写下的,那么债务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胁迫的存在。比如,可以提供以下几类证据:一是及时向警方报案的记录,报案记录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二是找第三人在旁边作证,证明自己是被胁迫的;三是与对方接触时随身携带轻便录音录像设备,受到胁迫时及时拍录取证。 最后,如果债务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条是在胁迫下写下的,法院会认定该借条无效,债务人不必因此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债务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胁迫的存在,法院可能会根据借条的表面内容,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债务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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