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警察抓拍监控有哪些法律规定?


电子警察抓拍监控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用于收集交通违法行为证据的一种技术手段。简单来说,就是利用电子设备自动记录车辆的违法行为。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这就赋予了电子警察抓拍监控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合法性。并且,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也就是说,电子警察抓拍监控设备本身需要是合格的,这样它所采集的证据才有可能被认可。 关于证据的认定,该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报案记录证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三)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四)已经在现场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六)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七)经比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照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机动车信息,确认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八)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这说明,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且证据清晰准确的情况下,电子警察抓拍监控所记录的内容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此外,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