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消费品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我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我们企业会用应税消费品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在税收方面有什么规定,不知道是否要交税,计税依据又是什么。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避免企业在税务上出现问题。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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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应税消费品指的是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像烟、酒、化妆品等;而非应税消费品就是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商品。


当企业使用应税消费品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时,消费税的规定比较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应税消费品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就属于“用于其他方面”这种情况,所以在移送使用应税消费品的时候,企业需要缴纳消费税。


计税依据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对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 利润)÷(1 - 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 利润 +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 - 比例税率)。


企业在使用应税消费品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时,一定要准确核算,按照规定及时缴纳消费税,不然可能会面临税务风险,比如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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