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和免责事由是怎样的?


在人寿保险的理赔过程中,诉讼时效和免责事由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来谈谈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在人寿保险中,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一旦超过这个时间,虽然实体权利依然存在,但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保险金赔偿的胜诉权就会丧失。 接下来,我们说说人寿保险的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就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一般来说,常见的免责事由在保险合同条款中会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如果是在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实际生活中,当涉及人寿保险理赔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定要了解清楚诉讼时效和免责事由的相关规定。一方面,要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错过索赔的时间。另一方面,也要清楚免责事由的范围,避免因为一些自身的行为导致无法获得保险赔偿。同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免责事由的部分,如有不理解的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