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假释是否需要高级法院批准?
我有个朋友被判了无期徒刑,听说表现好可以假释。我想了解下,对于无期徒刑犯申请假释,是不是必须要经过高级法院批准才行啊?心里一直有这个疑惑,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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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无期徒刑假释并不一定需要高级法院批准。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而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虽然这里说的是减刑程序,但假释同样适用此程序框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不过,并不是说所有无期徒刑假释都要高级法院批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申请假释时,由执行机关向服刑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一般情况下,如果符合假释条件,中级人民法院也有权对无期徒刑假释作出裁定,并非一定得高级法院批准。只有在特定程序要求下,才由高级法院处理。所以,无期徒刑假释不一定需要高级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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