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涵义与特征是什么?

我家附近有块地,听说涉及地役权。我不太明白地役权到底是什么,它有啥特点?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地役权是怎么定义的,有哪些明显的特征,好让我对这块地的情况有更清晰的了解。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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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一种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较为常见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的涵义与特征。


首先,地役权的涵义。通俗来讲,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便利或者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这里有两个重要的概念,即“需役地”和“供役地”。需役地就是为了自己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那一方的土地;供役地则是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比如,甲为了自己的土地能够更方便地通行,与乙约定在乙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那么甲的土地就是需役地,乙的土地就是供役地。甲基于和乙的约定就获得了在乙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地役权的概念和双方涉及的土地性质。


其次,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


从从属性方面来看,地役权是从属于需役地的一种权利,它不能单独转让或者抵押。也就是说,地役权是跟着需役地走的。例如,甲将自己的需役地转让给丙,那么地役权也会随着需役地的转让而转让给丙。《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体现了地役权的从属性。


在不可分性方面,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者仅仅以一部分而存在。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被分割,地役权在分割后的各个部分上仍然存在。比如,甲的需役地被分割成A和B两块,乙的供役地为甲的通行提供便利,那么乙的供役地依然要为A和B两块地提供通行便利。《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两条规定体现了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另外,地役权具有约定性。地役权通常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来设立的,这与相邻关系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而地役权更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地役权的内容、范围、期限等事项。


地役权还具有期限性。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地役权的期限,不过这个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民法典》对于地役权的期限并没有做出明确的上限规定,主要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同时也要考虑到土地用益物权的实际情况。


了解地役权的涵义与特征,有助于我们在涉及土地使用等相关事务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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