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程序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对于处理医疗纠纷有着重要的作用,它能为医疗事故的判定和处理提供专业依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程序。 首先是鉴定的提起。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二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三是法院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后,依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这一规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接着是鉴定的受理。医学会在收到鉴定委托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全,医学会会要求补充材料。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之后是组成鉴定专家组。医学会会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并具有高级技术任职资格。鉴定专家组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这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 然后召开鉴定会。在鉴定会上,首先由医患双方陈述意见和理由,然后专家鉴定组会对相关问题进行提问,双方当事人需如实回答。专家鉴定组会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陈述及现场询问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整个过程会有记录。 最后是作出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书会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等内容。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如果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这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