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纠纷是否必须要做鉴定?


在医疗损害纠纷中,鉴定并非是必须要进行的程序。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医疗损害鉴定是什么。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简单来说,就是找专业的人来判断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没有错,错和患者的伤害有没有关系以及关系有多大。 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患者要想让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医疗损害鉴定能够为证明这些提供专业的意见。 然而,不做鉴定也不意味着就无法解决纠纷。如果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没有争议,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或者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达成赔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就不需要进行鉴定。 但是,如果双方对上述问题存在争议,鉴定就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需要依据证据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法官通常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难以直接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此时,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就成为了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另外,在医疗损害纠纷中,还有一种情况是患者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例如,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一定要通过鉴定来证明过错,但鉴定仍然可以进一步明确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等问题。 综上所述,医疗损害纠纷不一定必须要做鉴定。是否进行鉴定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双方能协商一致,不做鉴定也可以解决纠纷;如果存在争议,鉴定可以为解决纠纷提供重要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