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程序该怎么走?


当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其处理程序一般如下: 首先是报告与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家属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相关的病历资料等进行封存,这是为了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病历资料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其次是尸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的目的是明确死亡原因,确定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过错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然后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事故等级等进行判断。 最后是协商或诉讼。如果鉴定结果确定为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可以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依据相关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赔偿的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在整个过程中,患者家属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