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担保人的起诉,在担保法中的规定有哪些?


在探讨对担保人起诉在担保法中的规定之前,先简单解释一下担保。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包含了原担保法的相关内容)对担保相关事宜有详细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担保的两种主要方式。对于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起诉担保人,要先通过法定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后,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起诉债务人,也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 债权人起诉担保人时,通常要满足一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担保人在被起诉后,要积极应对。比如审查保证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存在无效情形,担保人可能无需承担责任。若合同有效,要注意保证期间的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担保人要清楚保证期间的起始和截止时间,以及债权人是否在该期间内主张了权利。总之,在面对被起诉的情况时,担保人应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