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由哪个部门进行鉴定?
我遇到了医疗纠纷,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来做鉴定。也不清楚鉴定的流程和要求,害怕找错了部门耽误时间和精力。想问问大家,医疗纠纷到底应该由哪个部门来鉴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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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鉴定部门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类是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在必要时,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简单来说,当发生医疗纠纷后,如果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先由当地的市级或县级医学会来做首次鉴定。要是对这个鉴定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申请省一级的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比如,在一个普通城市发生的医疗纠纷,首次鉴定就找当地的市级医学会。 另一类是司法鉴定机构。在一些情况下,医患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是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的鉴定更侧重于从专业技术角度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判断。比如,涉及医疗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等纠纷时,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往往对案件的处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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