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患者家属告知发生医疗纠纷的事项有哪些?


在医疗过程中,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向患者家属告知相关事项是非常重要的,这既体现了医院的责任和义务,也有助于患者家属了解情况,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需要告知的事项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需要告知患者家属医疗纠纷的基本情况。这包括医疗纠纷发生的时间、大致经过等信息。比如在什么时候进行了什么样的医疗操作后出现了可能引发纠纷的状况。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其次,要告知患者家属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一般来说,解决医疗纠纷有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协商是医患双方直接就纠纷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调解可以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诉讼则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另外,还需要告知患者家属病历资料的封存和启封事宜。病历资料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重要证据,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同时,告知患者家属尸检的相关规定也很关键。如果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这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