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教师课余时间踢毽子摔伤算工伤吗

我是一名教师,在课余休息时间和同事一起踢毽子时不小心摔伤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啊?毕竟是在学校里,可又不是在正式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里,所以不太确定,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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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教师课余时间踢毽子摔伤是否算工伤,需要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工伤认定的基本概念。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或者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于教师课余时间踢毽子摔伤的情况,如果该课余时间是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并且学校倡导或鼓励教师参与,那么可以看作是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因为学校组织的活动通常是为了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提升工作积极性等,与学校的整体工作环境和氛围营造有关。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精神,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比如学校为了缓解教师工作压力,定期组织体育活动,教师在活动中受伤,就可能符合因工作相关活动受伤的情形。 然而,如果踢毽子完全是教师个人自发的行为,与学校的工作安排、组织活动无关,那么就很难认定为工伤。因为这种情况下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与工作原因相关的条件。例如,教师在课间休息时,自己和同事随意踢毽子玩,这就不属于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所以,教师课余时间踢毽子摔伤是否算工伤,关键在于是否与工作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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