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外出培训期间在外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教师外出培训期间在外受伤,不一定属于工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我们得明白工伤的概念。简单来说,工伤就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于教师外出培训,这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如果是因为执行学校或教育部门的工作任务外出培训,并且由于工作原因导致受伤,比如培训过程中进行教学实践操作受伤,那就应被判定为工伤。但要是教师是由于个人的娱乐、休闲等非工作性质的活动而引发的伤害事故,比如培训结束后自己去旅游途中受伤,就不能被视为工伤,也就无法享受到相关的工伤保障待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也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关键在于判断教师受伤是否基于工作原因。如果确定是工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关概念: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因工外出期间: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包括受指派外出学习、开会等活动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