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活动受伤属于工伤吗


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活动受伤一般情况下是属于工伤的。 这里所说的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等多种情形。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通常会被视为工作原因。比如公司组织旅游、年会、参观、学习、团队建设、拓展训练等活动,这些活动往往与用人单位的管理、团队建设等工作目的相关,职工参与其中是基于用人单位的组织安排,所以在此过程中受伤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工伤。 不过,如果活动虽说是单位名义组织,但实际属于同事之间自行相约组织,且与工作并无直接关联,例如职工利用休息时间自行联络有同样爱好的同事去打篮球等活动中受伤,就很难认定为工伤。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活动是否由单位组织,会从活动的名称、目的、组织形式、参与人员以及活动经费的支出等方面综合考量。 另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也明确指出,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也提到,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总之,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活动受伤大多属于工伤范畴,但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具体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