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伤认定后该如何进行赔偿?


教师工伤认定后的赔偿涉及多个方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赔偿项目及标准**: -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该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相关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例如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天100元,那么教师工伤住院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就是70元。 -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比如教师每月工资5000元,停工留薪期3个月,那么单位需支付15000元工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根据护理依赖程度,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分别乘以相应的月数。例如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特殊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赔偿费用。例如单位未给教师缴纳工伤保险,教师工伤花费医疗费2万元,那么这2万元就由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