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过去十七年是否能立案?
我经历过一起医疗事故,当时没太在意,现在已经过去十七年了。最近了解到相关法律权益,想知道现在去法院起诉,要求立案处理这起医疗事故,还能不能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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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医疗事故过去十七年能否立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法律层面进行分析。首先,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对于医疗事故纠纷而言,立案通常涉及民事诉讼程序。 从诉讼时效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应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医疗事故发生后的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该条法律还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意味着,如果从医疗事故实际发生之日起算,已经过去了十七年,虽然超过了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但还未超过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不过,即便未超过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在超过三年普通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原告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因为一旦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实超过诉讼时效的,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这十七年期间,患者一直在持续治疗、不知道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过去十七年理论上是可以立案的,但由于超过了普通诉讼时效,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决定是否立案以及如何处理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的律师,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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