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

我是一名军人,现在打算和配偶离婚。我们在财产分割上有些分歧,我不太清楚对于军人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像我的一些特殊津贴、补贴之类的属不属于共同财产,该怎么分,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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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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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普通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一些特殊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个人财产是指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这些归一方所有。对于军人离婚财产分割,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军人一方所有,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有明确规定。涉及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总之,军人离婚财产分割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财产性质和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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