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有哪些规定?


军人作为国家的保卫者,其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军人离婚的相关规定。 首先,在法律上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有特殊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所说的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因为军人的职业具有特殊性,他们为国家和人民奉献,其婚姻稳定也需要得到保障。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为:(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也就是说,如果军人有这些重大过错行为,其配偶要求离婚时,就不需要经过军人同意。 在离婚程序方面,军人离婚与普通离婚程序有所不同。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是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另外,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军人离婚也有一些特殊之处。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总之,军人离婚在法律上有一系列特殊规定,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权利方面,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以保障军人和其配偶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