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多个律师调查令是否需要写之一、之二、之三?

我是一名律师,最近在办理一个案件时需要申请多个律师调查令。我不太清楚在申请这些调查令时,是否需要像有的材料那样标注之一、之二、之三。如果不标注,会不会影响调查令的效力或者在使用过程中产生混淆呢?想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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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多个律师调查令是否需要标注“之一、之二、之三”,目前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条文对此作出硬性规定。 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标注“之一、之二、之三”有其一定的好处。这样做可以清晰地区分不同的调查令,明确每个调查令对应的具体调查事项、调查对象和有效期限等内容,避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混淆,提高调查取证的效率。 从法院管理的角度而言,标注序号也有助于法院对多个调查令进行管理和存档,便于后续的查阅和监督。不过,如果不标注序号,只要调查令本身的内容完整、明确,能够清晰反映出调查事项、调查对象等关键信息,一般也不会影响调查令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律师调查令是落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权利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是要保障调查取证活动能够合法、有序地进行。所以,无论是否标注序号,关键是要确保调查令能够准确地指向需要调查的事项和对象,以实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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