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诉讼离婚有哪些容易被误解的法律知识?

我打算通过诉讼离婚,但听说很多人在这方面存在法律知识的误解。我担心自己也会陷入这些误区,影响离婚进程和自身权益。想了解下诉讼离婚中容易被误解的法律知识有哪些,避免自己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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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诉讼离婚中,存在不少容易被误解的法律知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分居两年自动离婚”就是一个常见误解。实际上,我国法律并没有“自动离婚”这一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强调了是因“感情不和”分居,而且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而不是分居两年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了。比如,有的夫妻虽然分居两年,但其中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也没有去法院起诉,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依然是存续的。 其次,“谁先提出离婚谁就会吃亏”这种观念也是错误的。在法律面前,夫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离婚诉讼中主要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判决。无论是哪一方先提出离婚,都不会因为先提这个行为而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受到不利影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财产分割一般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于子女抚养权,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还有,认为“只要有婚外情,过错方就会净身出户”也是误解。虽然《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一般的婚外情并不属于上述情形,通常情况下,有婚外情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适当少分,但很难达到净身出户的程度。 另外,“不给抚养费就不能探望孩子”也是不正确的。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的法定权利,而支付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这两项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独立的,不能因为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就剥夺其探望孩子的权利。如果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支付,但不能以此拒绝对方探望孩子。 最后,误以为“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一旦确定就不能变更”也是不对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等情形,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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