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房屋可以用来担保吗?如果可以应该怎么办?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涉及到房屋抵押和担保的问题。我自己有一套房子,之前已经抵押给银行贷款了。现在有朋友找我帮忙,想用我的这套房子为他的债务做担保,我不太清楚这样做是否可行,具体该怎么操作,想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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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房屋是可以用来担保的。首先要明确担保这个概念,简单说就是第三方跟债权人达成协议,当债务人没办法还债时,保证人按约定偿还债务或承担法律责任,这个第三方就是担保人。 根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指出,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就表明抵押的房屋可以再次抵押担保,但要注意清偿顺序问题。同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也就是说,抵押房屋用来担保,只能以房屋剩余价值为限。比如你的房子价值100万,之前抵押给银行贷款了30万,那么理论上剩余70万价值可以用来担保。而且在操作时,必须将已抵押情况告知新的抵押权人。另外,如果后续涉及房屋买卖等所有权变更手续,未经所有抵押权人同意,是无法完成的。 总之,抵押房屋可担保,但要依法依规操作,保护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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