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法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规对烟草行业进行管理。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相关规定。 首先,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这里的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也就是说,只要是涉及这些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等活动,都要遵循相关的专卖规定。 在生产方面,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这是为了确保烟草生产的规范性和安全性,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例如,企业要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有与生产烟草制品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条件等。 在销售方面,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需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而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一系列的许可制度,保证了烟草销售的有序进行,防止非法销售和走私行为。 对于进出口业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