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什么?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朋友一直不还,还怠于向他的债务人追讨欠款。我听说我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可我不太清楚这个权利的性质是什么,它有什么特点,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呢,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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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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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性质: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也就是说,它不能独立存在,而是依附于债权人的主债权。比如,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也有债权,如果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影响到甲的债权实现,甲才能行使代位权。这里甲的代位权是基于其对乙的主债权而产生的,主债权不存在,代位权也就无从谈起。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表明了代位权与主债权的依附关系。 其次,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而非诉讼权利。实体权利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可以直接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资格,而不是单纯的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例如,在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时,债权人可以直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在诉讼程序中才有意义。 再次,债权人代位权是法定权利。这意味着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当然地享有代位权。法律规定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民法典》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行使方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债权人按照这些规定来行使权利即可。 最后,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保全债权的性质。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从而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自己的债权得到保障。例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甲不向丙追讨,乙就可以行使代位权向丙要钱,这样乙的债权就更有可能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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