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到了是否还需要起诉?


当冷静期结束后,是否需要起诉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后,婚姻登记机关给予双方30天的冷静时间。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在冷静期内双方都没有撤回申请,且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种情况下就不需要起诉离婚。 然而,要是冷静期内一方反悔撤回申请,或者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一方不愿意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另一方若坚持要离婚,就只能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审理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冷静期到了之后是否起诉,关键在于双方对于离婚的态度以及是否能通过协议方式办理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