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逮捕是否需要使用换押证?
提请逮捕不需要使用换押证。
首先,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此过程并不涉及换押证的使用。
换押证的使用主要是在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时。根据相关规定,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具体来说,像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构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构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这里并没有提及需要换押证。所以,简单来讲,提请逮捕这个行为本身不需要换押证,换押证是在后续不同诉讼阶段递次交接且变更刑事诉讼程序时才发挥作用。
相关概念:
- 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写出的用于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的法律文书。
- 换押手续:是在刑事诉讼中,不同办案机关之间递次移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时所进行的手续,通过填写换押证来完成交接流程,以便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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