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森林防火条例内容有哪些?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是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的条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条例对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和职责进行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在森林火灾的预防方面,该条例规定自治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并向社会公布。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同时,条例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对于森林火灾的扑救,条例明确了指挥扑救的主体。森林火灾发生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扑火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在灾后处置方面,条例规定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同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还对森林防火的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