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利息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新的利息司法解释通常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利息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的基本概念。利息就是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使用借款的报酬。对于利息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有不同的情形。
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要是在借款时没说好有利息,那出借人之后不能要求借款人给利息。
要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同样不予支持。但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会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对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单来说,就是约定的利息不能太高,要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的部分法律是不保护的。
如果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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