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离婚调解书不满意是否会影响后续应诉?


对法院离婚调解书不满意是否影响后续应诉,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若在调解书签署并送达之前就对其内容不满意,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明确表达对于调解协议内容的反对意见。此时调解书不会生效,根据相关法规,人民法院会依法对案件进行裁决,这种情况不会对后续应诉产生影响。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其次,若在签署并送达调解书生效之后才产生不满,且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调解过程中存在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况,或是调解协议中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有权申请对该调解进行再审审理。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启动了再审程序,但在再审结果出来之前,原调解书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对后续的相关事宜产生影响。具体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另外,需要明确离婚调解书生效后的一些效力问题: 其一,诉讼程序终结。法院调解成功并生效之后,意味着法院已经以法律的形式彻底解决了涉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从而宣告了诉讼程序的正式结束。法院针对调解事宜所做出的结论,未经审判监督程序核实,当事人都无权擅自撤销、修改或作出与原有调解相冲突的评判。 其二,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院调解生效之后,当事人将不能再次提起诉讼,但涉及到人身关系的案件(例如调解未能达成离婚共识或调解后撤诉的离婚案件)等特殊类型的案件除外。同时,当事人也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上诉,除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撤销调解书或更改其内容。 其三,一定程度的强制执行效力。对于涉及支付内容的调解书,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生效调解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