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偿还债务有什么新政策?
我欠了别人一笔钱,现在实在没能力偿还了。听说有关于无力偿还债务的新政策,想了解下具体有哪些内容,这些政策会怎么处理我这种情况,对我和债权人都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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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无力偿还债务的新政策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相关基本法律概念。债务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一方(债务人)对另一方(债权人)所负有的给付义务,比如还钱、交付物品等。当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时,我国有多部法律对此情况作出了规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即便债务人无力偿还,从法律原则上,债务并不会因为暂时无力偿还而消灭,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对于暂时无力偿还的情况,《民法典》中虽未直接提及相关新政策,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延期偿还协议。也就是说,双方可以重新约定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内容,以缓解债务人的还款压力。这种协商达成的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而对于永久无力偿还的情况,如果是企业法人,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通过破产程序,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债务。对于个人债务,如果债务人确实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的免除,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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