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保密法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禁止行为,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国家秘密不被泄露。 首先,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是被禁止的。这就好比不能私自去拿或者留存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东西。打个比方,如果有人从单位偷拿了标有国家秘密的文件回家,这就是典型的非法获取和持有行为。依据《保密法》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其次,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也不行。国家秘密载体有着严格的管理和销毁程序,不能随意买卖、转送或者自行销毁。比如,不能把标有国家秘密的文件卖给废品回收站,或者未经批准就把它销毁。《保密法》第二十五条也对这一禁止行为作出了规定。 此外,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也是被禁止的。因为普通邮政和快递没有专门的保密措施,容易导致国家秘密泄露。就像不能用普通的信件去邮寄国家秘密文件。《保密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这一禁止行为。 同时,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同样不被允许。现在网络发达,但网络环境复杂,如果在没有保密措施的网络或者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很容易被他人获取。比如,不能在没有加密的微信群里发送国家秘密信息。这也是《保密法》第二十六条所禁止的。 另外,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等行为,也都在新修订保密法的禁止范围内。这些规定在《保密法》的相关条款中都有明确体现,旨在全方位地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