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注册资本有哪些新规定?
认缴注册资本是指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承诺要缴纳的资本数额,并非要在注册时就实际缴付到位。这一制度给了股东在出资时间和金额上更多的自主安排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表明,虽然是认缴制,但股东仍然要对其承诺的出资额负责。
对于认缴期限,法律并没有作出强制性的统一规定,而是由股东自行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这给予了股东较大的灵活性,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规划和自身的资金状况来确定合理的认缴期限。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无限期拖延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认缴金额方面,股东也需要谨慎确定。认缴金额并非越大越好,因为认缴金额越大,股东将来需要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对外产生债务,股东需要在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工商部门会对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信息进行公示,如果认缴金额过高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可能会影响公司的信誉和形象。
此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需要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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