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伤认定办理申报条件是什么?


在宁波,工伤认定办理申报是有明确条件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我们需要理解“工伤”的概念。工伤,通俗来讲,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是工伤认定的重要法律依据,它对工伤认定的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就是说,如果您是在正常上班的时间,在单位规定的工作地点,因为工作上的事情而受伤,就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比如,工厂里的工人在操作机器时被机器弄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有些工作在开始前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结束后也有收尾工作,如果在做这些工作时受伤,同样算工伤。像办公室职员在上班前整理办公区域时不小心摔倒受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如果您在工作中因为履行自己的职责,比如保安制止小偷行窃时被打伤,就属于这种情况;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比如,长期在煤矿工作得尘肺病的矿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如果您是因为工作需要外出,在这期间因为工作的事受伤或者失踪了,也能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不过这里要强调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是您自己闯红灯导致的交通事故,可能就不符合条件了。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比如,员工在上班时突然心脏病发作,在48小时内没抢救过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如果您在参与这类活动中受伤,也能视同工伤;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类情况也可视同工伤处理。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也明确了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也就是说,如果存在这些情况,是不能进行工伤认定的。 在宁波办理工伤认定申报,只有符合上述相应的条件,才能顺利申请。如果您不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建议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专业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