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是要追加还是补充?
我之前因为犯罪被判了刑,现在服刑期间发现之前还有没判的漏罪。我不太清楚对于这个漏罪,法律上是按照追加处理,还是补充处理呢?想了解下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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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漏罪的处理并非简单地用“追加”或“补充”来概括,而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漏罪指的是在犯罪分子被判刑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司法机关发现该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一规定被称为“先并后减”原则。也就是说,要先把漏罪所判刑罚和之前所判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合并,然后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 例如,甲因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2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B罪,经审理B罪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此时,就要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来确定最终执行的刑期。假设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那么甲已经服刑的2年就应计算在这6年之内,他还需服刑4年。所以,对于漏罪,是通过数罪并罚的方式进行处理,以准确衡量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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