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新罪是应该先减后并还是先并后减呢?


在刑法中,对于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采用的是“先减后并”的方法来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先减后并”的含义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先减后并”,通俗来讲,就是先从原来判决的刑期里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得到剩余还没执行完的刑期,然后把这个剩余刑期和新罪所判处的刑期合并在一起,来确定最终要执行的刑期。比如,甲之前因犯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了3年,在服刑期间又犯了新罪,新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那么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先从10年里减去已执行的3年,得到剩余7年,再把这7年和新罪的5年合并,最终甲要执行的刑期就在7年以上12年以下。 这样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该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里所说的“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就是用原判刑期减去已执行刑期得到的剩余刑期,也就是“先减”;“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就是把剩余刑期和新罪刑期合并,即“后并”。 而“先并后减”是针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以及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规则;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就是“先并后减”的法律依据。 所以,对于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一定要明确是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来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