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该如何处理?

我最近了解到一些犯罪相关的事情,就想到一个问题。要是有罪犯在已经服刑的时候,又犯了新的罪,这在法律上具体是怎么处理的呢?我想知道从发现新罪到最后判决,整个流程是怎样的,以及新罪和之前的罪在量刑上是怎么综合考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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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处理方式如下:首先,对新犯的罪进行侦查。如果是在监狱内犯罪,一般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结束后,监狱会写出起诉意见书,将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然后,人民法院会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判决之后,要进行数罪并罚。这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依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具体来说,计算刑期的方法是“先减后并”,也就是首先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 数罪并罚有具体原则: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合理地对再次犯罪的罪犯进行惩处,维护法律的公平和社会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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