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后又犯新罪计算刑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减刑后又犯新罪刑期计算的具体法律规定。我身边有个法律案例涉及到这个情况,对怎么计算新的刑期不太明白,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具体规定的,依据哪些条文来确定最终要执行的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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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后又犯新罪计算刑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首先,《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就是说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了多个罪,如果不是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情况,要在这些罪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综合考虑来决定执行的刑期。同时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同情况的最高执行期限也有明确限制,并且说明了数罪中不同刑罚搭配的执行方式以及附加刑的执行规则。 而对于减刑后又犯新罪的情况,依据《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举例来说,张三原本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了3年后获得减刑1年。但之后在剩余刑期内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么前罪未执行的刑期原本是10 - 3 - 1 = 6年,现在要把这6年和新罪判处的5年,按照第六十九条的数罪并罚原则来决定最终要执行的刑期。 另外,如果减刑后又犯新罪,还可能涉及撤销减刑的问题。在减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减刑。减刑被减掉的刑期仍需执行。 相关概念: 数罪并罚:就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法院把这些罪的刑罚综合起来,按照一定规则决定最终要执行的刑罚。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少其原判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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