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犯新罪如何数罪并罚,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再犯新罪进行数罪并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标准的。首先,数罪并罚指的是对于一人在一定期限内犯有的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刑罚的制度。 再犯新罪并罚的时间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具体的并罚方法是: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执行刑罚。这种并罚方法俗称为“先减后并”。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不过有一些限制条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之前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已经执行了3年,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么先算出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是7年,再把这7年和新罪判处的5年,按照上述《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来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新罪”,必须是在判决产生法律效力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所犯下的罪行。若新罪是在前一次判决宣告之前所犯下的,那么它将被视为遗漏之罪,而非再犯新罪;倘若新罪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才发生的,那么也无需进行数罪并罚,而是应根据累犯或再犯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概念: 数罪并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在分别定罪量刑基础上,按一定原则和方法决定最终执行刑罚的制度。 先减后并:再犯新罪并罚时,先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刑罚中减去已执行刑罚,再将前罪未执行刑罚与后罪判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刑罚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