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犯新罪如何进行数罪并罚?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再犯新罪数罪并罚的情况。我有个朋友之前被判刑了,在服刑期间又犯了新罪,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法律是怎么对他的罪行进行处理和量刑的,想知道具体是怎么个并罚法,以及会考虑哪些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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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新罪进行数罪并罚,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刑且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时所适用的一种刑罚计算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具体操作方法是“先减后并” 。首先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得出前罪未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从而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举例说明,比如甲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了3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么先算出前罪未执行的刑期是10 - 3 = 7年,接着把这7年和新罪判处的5年并罚。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如果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这里总和刑期7 + 5 =12年,最高刑期是7年,所以最终执行的刑期会在7年到12年之间酌情确定 。 并且,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相关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先减后并:先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再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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