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坐牢期间又有其他罪出现会怎么判?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服刑期间又出现新罪的判刑问题。我有个亲戚在坐牢,最近听说他在狱中又犯了新罪,家里人都很担心,想知道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怎么判,是会加重处罚还是有其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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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坐牢期间又有其他罪出现,这种情况被称为服刑期间再犯新罪。首先要明确,对这种情况是要依法从重处罚的,并且要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有相应的原则规定。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不过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例如,前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两罪总和刑期18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10年,那么最终执行的刑期就在10年到18年之间酌情确定。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比如前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罪判处拘役3个月,那么就只执行有期徒刑5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要是前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罪判处管制1年,那就是先执行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再执行1年管制。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例如前罪判处罚金2万元,后罪判处罚金3万元,合并执行就是罚金5万元;若前罪判处罚金,后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那就分别执行这两种附加刑。 并且,《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相关概念: 数罪并罚:就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行,法院会把这些罪行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起来,按照一定规则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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