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如何判刑?
当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时,法律是这样规定和处理的。首先,要对新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这里涉及到数罪并罚的概念,简单说就是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有上限规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另外,在发现漏罪的情况下,服刑期间的减刑裁定将被视为无效,不能将其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之内。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在数罪并罚后的服刑期间,决定是否给予减刑以及减刑 的频率和幅度时,会“酌情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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