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又查出以前有案件该怎么处理?
我在服刑过程中,司法机关又查出我以前还有其他案件没处理。我很担心,不知道这种情况法律上会怎么处理,会不会加重刑罚?也不清楚后续的流程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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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刑期间又查出以前有未处理的案件,在法律上这种情况被称为“发现漏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就是“先并后减”的原则。 举个例子帮助您理解,如果之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2年后,又查出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诈骗罪,经法院审理,对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那么就需要将盗窃罪的5年和诈骗罪的3年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合并,假如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由于已经执行了2年,那么还需要再执行4年。 一般来说,对于新发现的漏罪,司法机关会启动相应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侦查机关会对新罪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之后,检察机关会根据侦查结果,决定是否对漏罪提起公诉。一旦提起公诉,法院会依法进行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整个过程中,犯罪分子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漏罪的相关情况。如果能够主动坦白、认罪悔罪,在量刑时可能会得到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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